盐湖股份2300亿市值隐忧,银行不得炒
靠“债转股”复活的盐湖股份,后续还将面临一道亿巨额“抛售”的难题。
截至8月24日,盐湖股份恢复上市11个交易日,股价已经大涨%,最新报42.88元/股,市值高达亿元。
这不仅是背后被套散户的胜利,赢家还有当初无奈选择“债转股”商业银行们。截至一季度末,盐湖股份前十名大股东持股比例合计66.74%。
除了国家开发银行和信达资产外,还有5家商业银行,分别为工银金融资产、邮储青海分行、建行青海分行、中行青海分行、农行青海分行,5家机构持股达28.91%,按照亿元的市值,5家商业银行的持股市值达亿元。
这近亿元的市值实际上是一个“不定时”但有期限的“雷”。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可以直接持有实体企业股票,除非是债转股情况。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孙坤铭顾问告诉市界:“盐湖股份向银行贷款后,年盐湖股份爆发债务危机,年进入破产重整,重整过程中再以削减银行债权为代价进行了债转股。”
在盐湖股份爆发债务危机时,所有债权人都视之为烫手山芋。根据盐湖股份年3月发布的重整计划执行进展公告,债权额超过50万元的非银行类债权人有家,其中有家选择了以股抵债的方式受偿。
其中,进入前十大股东的5家商业银行,当初他们通过债转股拿到的是13.10元/股,即每元债券对应约7.63股。按照盐湖股份最后停牌的8.76元/股的价格,到手就浮亏三成。
但如今盐湖股份的重新恢复上市,背后的银行股东们赚得盆满钵满,以8月24日的价格计算,七家银行合计浮盈已高达亿元,持股市值达亿元。
但即使是债转股,《商业银行法》也对抵债资产的处置时效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股权而取得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
此外,《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规定,该办法第18条规定:“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应自取得日起两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其他权利应在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的两年;动产应自取得日一年内予以处置”。
若按照年1月20日,西宁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开始,两年之期的约定时间就截至年1月20日。也就是说,在未来5个月的时间内,商业银行应当将所持有的所有股票“卖”了。
不过,关于盐湖的抛售问题,孙坤铭告诉市界:“主要还是个投资方向的问题,具体来讲要看各家银行的出售计划。目前公开信息来看他们之间不是一致行动人,具体的出售计划应该是各家银行独立作出的。”
截至年一季度末,盐湖股份的股东数量为5.72万户。距离盐湖股份重新恢复上市不久,被套超15个月的股东才刚舒了一口气,如果在未来5个月内这些商业银行将亿市值的股票全部抛出,可见对市场会有多大的承压。
这也为5.72万股东埋下了一个“雷”。
(作者
市界曾嘉艺,编辑
廖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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