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监察职官的种类有哪些其带来了怎样的影

在封建王朝,无论帝王颁布何种政令,都是为了巩固皇权,巩固王朝统治服务的,明朝的监察体制系统也不例外,监察职官体系自秦汉时期已有,历经发展,到了明朝时已经发展到了较为完备的阶段。

此时,在历经了元朝的混乱腐败之后,明太祖朱元璋充分认识到整顿吏治、严明法纪的重要性,所以在明朝建立之初就提出了“乱世需用重典”的指导思想,并建立了严密的监察体制,颁布了相关的法令对监察官及官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在明朝初期其严密的监察体制使得吏治为之一清,但是在明朝后期,正是其监察体制促使明朝走向了灭亡。

一、建立背景1.元朝覆灭的教训

元朝时期,国家腐败之风盛行,地方官员以撒花之名搜刮钱财,朝廷大员卖官鬻爵,这些腐败举动将元朝推进了覆灭的深渊。

元朝覆灭的教训为明太祖朱元璋上了生动的一课,明太祖充分吸收元朝的教训,下定决心整顿吏治、严明法纪。

2.朱元璋个人经历

朱元璋自幼生长于贫苦农民家庭,见识过民间疾苦,对搜刮民脂民膏的贪官污吏深恶痛绝,因此,朱元璋登基为帝后,着重加强对百官的监察,并且对贪官污吏严加整治。

二、监察职官体制

明朝设置了中央监察机构、地方监察机构以及“两场一卫”三重监察机制。

1.中央监察机构

明朝的中央监察机构有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两个部门。

都察院以一般行政为主要监察对象,负责纠劾百官、辩明冤屈、提督各道,察院对内需要巡视京营、光禄、仓场、内库、皇城,对乡会试及武举进行监考,轮值登闻鼓等,对外需要巡视军队、学校、盐茶马、漕运、边关、屯田等。

都察院官员又称“察官”,都察院最高长官是左右都御史,为正三品,负责处理本院及十三道的行政事务,同时也要行使监察和弹劾的职能,左右都御史与六科尚书并重,称为“七卿”,左右都御史下面有正四品的左右副都御史和正五品的左右佥都御史协助其工作。

此外,都察院下还有十三道监察御史,明朝时,将全国各地分为十三道,十三道监察御史各自专门负责其中一道的监察工作,所以十三道监察御史又叫做“道官”,十三道监察御史始设于吴元年(年)。

吴纪年是朱元璋登基为帝之前的年号,也就是说在朱元璋建立大明王朝登基为帝之前就已经设立了十三道监察御史,所以十三道监察御史不受左右都御史等长官的领导,直接对皇帝负责,甚至可以对左右都御史等都察院长官进行弹劾也就不足为奇了。

中央监察机构的另一构成部门是六科给事中,六科与六部相对应,六部分别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对应这六部分别设置了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给事中,始设于洪武(明太祖朱元璋号洪武)六年(年)。

六科给事中,主要以检查六部奏章疏漏为主,所以又称为“科官、言官”,但其权利不限于此,六科给事中还可以对朝廷得失向皇帝进行建议,弹劾违法官员,对朝廷政令甚至可以封还。

当然是否有官员敢驳斥皇帝政令这一点有待商榷,但是表面上看六科给事中还是有这个权利的,至于六科给事中提的建议皇帝是否采纳则非定数,端看帝王的考量了。

六科给事中实际上是皇帝为了牵制都察院以及六部权利而设立的,其职权与都察院其实是有重叠的,所谓帝王权衡之术。

2.地方监察机构

地方监察机构大致可分为巡按御史、提刑按察使司、督抚三类,从永乐年间开始,又增加了专项巡盐的御史,称为“巡盐御史”。

巡按御史是皇帝为了避免地方监察的疏漏而派到各地巡回监察的御史。如果你看过《巡回检查组》这个电视剧,巡按御史的作用就很好理解了,巡按御史“代天子巡狩,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由此可见巡按御史权利还是很大的。

提刑按察使司是地方监察机构,是地方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主要掌管监察、司法等,此外,明朝的地方行政机构还有处理地方行政事务的布政使,负责地方军事的都指挥使,三权分立。

提刑按察使司是常驻地方的监察官,在一个地方常驻难免人情往来,难免会有徇私枉法,互相包庇的情况,巡按御史就是为了避免这一情况设立的,当然全部避免是妄言,人心贪婪,但有了巡按御史此种情况有所减轻。

督抚是中央派到地方以最高监察官员的身份巡视地方的官员,隶属于都察院,他的权力比巡按御史要大,督抚是总督与巡抚的并称,如果没有其他兼领的职务,这些巡视官员一般称为巡抚,但是如果还兼领了其他专项事务,则一般称为总督或者提督等。

督抚制度开始于洪武二十四年,明太祖朱元璋派懿文太子巡抚陕西,从此都督制度创立,督抚要“均赋税、击贪浊,安善良”,宣宗宣德年间,在关中、江南等地专设巡抚成为定制,督抚逐渐由监察或者临时督察某专项事务的官员变为了掌管地方军政的官员。

巡盐御史自永乐年间开始设立,到了成化年间开始成为定制,并且权力有所扩大,成化年间明确规定山东济宁至南京一带河道,由两淮巡盐御史带管,此时巡盐御史已不仅仅是负责监察官员了。

3.两厂一卫

两厂一卫分别指的是东厂、西厂和锦衣卫,其中锦衣卫建立最早,由明太祖朱元璋于年建立,负责军政情报搜集,“掌直驾侍卫、巡查缉捕”,直接对皇帝负责。

锦衣卫的监察范围包括百官甚至是皇亲国戚,年,明太祖朱元璋废除锦衣卫,但后来明成帝又恢复了锦衣卫,锦衣卫最高长官为指挥使,一般由皇帝的亲信武将担任,指挥使下面有指挥同知、指挥佥事等下级官员。

东厂与西厂均是由皇帝的亲信宦官组成,东厂是明成祖于永乐十八年(年)设立的,全称是东缉事厂,是明成祖为了镇压政治上的反对力量,并且制衡锦衣卫的权力而设置的,其权利在锦衣卫之上。

案件会审、犯人拷问等东厂都会派人旁听,朝廷各衙门也有东厂人员监视官员的一举一动。

西厂成立于东厂之后,由明宪宗于成化十三年(年)建立,全称是西缉事厂,西厂在全国各地撒下侦察网络,上至皇亲国戚下至黎民百姓均是西厂监视的对象,其权力极大膨胀,经常在未经皇帝同意的情况下随意逮捕朝中大臣。

两厂一卫又别称“辑事衙门”,都是直属于皇帝的特务机构,其对监察官起到了监察作用。但由于其直属于皇帝,权力未被多加约束,两厂一卫在明朝制造了很多冤假错案,明朝的衰败灭亡不能说没有两厂一卫的功劳。

三、法令

明朝除了建立了三重监察网络以外,还特别重视法律法规的制定,这些法律法规又可以分为指导监察官员工作的监察法规以及对犯罪官员进行惩治的法规。

1.监察法令

明朝针对监察官员工作的规定有《宪纲事类》《宪纲条例》《大明会典》《出巡事宜》《监纪九款》《考满通例》《责任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监察工作的工作权限、监察官的考核任选以及巡回监察的交际、回避等监察工作的方方面面进行详细的规定,对监察官的工作在各方面进行了指导。

2.惩治法令

惩治性法令包括《大明律》《明大诰》等,《大明律》对官员犯罪做了详细的规定,《明大诰》在《大明律》的基础上,对官员犯罪给出了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

《明大诰》是由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撰的,其中的处罚规定体现了明太祖“乱世当用重典”的思想,相当于《大明律》的实施细则。

四、监察官选任

无论何时何代,一切制度的实行均需要依靠人,在监察一事上尤为如此,在明朝监察官的选任主要有两种途径——考选和荐举。

明朝初期,监察官的品格考量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监察官需要“善辩是非,敢论曲直”,且“不可不公,不可不核实,不可不稽古,不可不通世务近人情”。所以明朝前期吏治相对清明。

但相同的监察体制在明朝后期却混乱不堪,使明朝走向了灭亡,不能不说人在其中起到了重大作用,明朝后期的监察官选任不以官员品格政绩为考量标准,而取决于党派势力,国家公器变为了排除异己的工具,腐败滋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结语

明朝的监察体制已趋于完善,中央监察机构、地方监察机构和两厂一卫的三重监察网络,相对完善的法令法规,使得明朝前期的吏治为之一清,并且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帝王的统治。

中央监察机构、地方监察机构和两厂一卫的权力相互制衡,体现了制衡之道,但是三者权力相互交叉,权力界限不明晰,也为明朝埋下了祸根,致使明朝后期吏治混乱,科道官参与党争,权力无限扩大,党同伐异,将明朝推向了灭亡。

参考文献:

任静.论明代监察系统的构建与运行[J].德州学院学报,,(第1期):67-72.

祝晓光,安志杰.独具特色的明代监察制度[J].档案天地,,(第10期):16-18.

朱子彦.论明代监察制度[J].探索与争鸣,,(第4期):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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