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印发两个清单,对特殊食品及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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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规范管理清单》《内蒙古自治区食盐经营规范管理清单》,要求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对特殊食品及食盐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实施清单管理。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及食盐经营者在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显著位置张贴相应《清单》,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及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内蒙古自治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规范管理清单》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禁止做的8条事项包括:●禁止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禁止经营未经产品配方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禁止经营未建立或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禁止经营未建立完备进货查验记录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禁止经营未按照标签上注明的储存条件储存婴幼儿配方乳粉;●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过期、变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禁止将问题产品上市销售;●禁止在专柜专区外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禁止将婴幼儿配方乳粉与药品混放贮存。《内蒙古自治区食盐经营规范管理清单》明确食盐经营者禁止做的事项包括:●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禁止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禁止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批发、经营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其他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食盐;●禁止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外销售食盐;●禁止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弄虚作假;●禁止记录和凭证在2年内销毁;●禁止食盐零售单位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禁止不履行记录、查验责任;●禁止销售无明显标注加碘或未加碘标识的食盐;●禁止销售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碘含量标准的加碘食盐。记者:康丽娜编辑:刘玉涵校对:沐白声明: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原创稿件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内蒙古日报》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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