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法院渔政协管员知法犯法,非法捕捞被判

                            

近日盐亭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被告人岳某、李某、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

非法捕捞为何屡禁不止?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什么?

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年6月15日22时许,岳某驾车搭乘胡某、李某到达盐亭县高渠镇桐船村5组梓江河流域,使用“藤藤钓”和气垫船等工具,以岳某事先购买的蚯蚓作为鱼饵在河中捕鱼,共捕获大鳍鱯(石胡子鱼)11.3公斤、餐条(白条子鱼)1公斤、鲫鱼0.45公斤。6月16日凌晨2时许,岳某、李某、胡某捕鱼后驾车返回盐亭县城,在途经盐亭县高渠镇“双超检查治理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中,岳某原系盐亭县渔政协管员,在盐亭县农业农村局按月领取渔政协管员工资,其工作职责为梓医院河道巡河,却知法犯法,伙同其他人参与非法捕捞以获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岳某、李某、胡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国家禁止的渔具定制延绳滚钩耙刺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注意!!!

年1月1日,盐亭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天然水域十年常年禁渔的通告》,从年1月1日0时起至年12月31日24时止在全县境内天然水域(梓江、弥江、湍江、雍江、榉溪、魏河及其支流)禁止一切捕捞作业,严禁电、炸、毒鱼等违法捕捞行为和非法生产、经销电鱼器等禁用渔具。盐亭县高渠镇桐船村五组梓江河段“小号河”(包含天然形成的水域)流入梓江,梓江注入涪江,涪江注入嘉陵江,嘉陵江注入长江,属于长江支流,系长江水系,属于禁渔区。

原标题:《盐亭法院:渔政协管员知法犯法,非法捕捞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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