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成年学生在校打赌致人身损害的责
近日,江苏法宣办、江苏省司法厅公布-年度江苏省“以案释法”优秀典型案例。我院张小梅法官审结的《未成年学生在校打赌致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成功入选。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系某技师学院学生。年1月9日晚自习课间,原告张某在与被告彭某、王某(二人系原告同学)口头打赌后喝下高浓度盐水,当晚20时30分医院抢救,支出抢救费.5元(班主任冯晶晶代缴)。医院抢救并于次日办理了住院手续,共计住院25天,支出医疗费.49元,医保报销.93元。经诊断为:高钠血症。出院医嘱记载:1、清淡饮食,保持大小便通畅,注意休息、规律运动;2、按时服药;3、医院进一步就诊;4、如有不适门诊随访。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彭某、王某及技师学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调查与处理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张某虽是未成年人,但已年满15周岁,对自身的行为有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对喝浓盐水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具有一定的预知和控制能力,却在逞强心理的作用下喝下浓盐水,其自身对造成伤害后果起主要作用,应付主要责任,即承担所受经济损失的60%责任。被告彭某和王某对原告喝浓盐水这种危险行为的疏忽、懈怠,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因此,二被告在原告打赌事件中存在共同过失,属共同侵权,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按原告实际损失的30%承担责任。鉴于二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涉案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被告技师学院在此方面的教育存有疏漏,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按原告实际损失的10%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彭某、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元;被告某技师学院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关于原告的责任认定。本案中,原告张某虽是未成年人,但已年满15周岁,对自身的行为有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对喝浓盐水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具有一定的预知和控制能力,却在逞强心理的作用下喝下浓盐水,其自身对造成伤害后果起主要作用,应付主要责任。
2、关于二被告彭某、王某的责任认定。被告彭某和王某对原告喝浓盐水这种危险行为的疏忽、懈怠,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因此,二被告在打赌事件中存在共同过失,属共同侵权,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鉴于二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被告技师学院的责任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涉案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被告技师学院在此方面的教育存有疏漏,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典型意义
宿豫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张小梅
在校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具有青春期特有的冲动、做事不计后果等性格特征。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正是因为学生之间打赌引发。原告在赌约刺激下,为了逞强,冲动地喝下了高浓度盐水,酿成了人身损害的惨痛后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或教育机构,应当在日常教学活动中,主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避免因管理疏漏引发人身损害事件发生。学校、家庭要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共同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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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
未成年学生在校打赌致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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