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小秘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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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目录(版)》(以下简称《目录》)已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是各个政府监管部门积极落实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的重要举措之一。

相比于旧版,新版《目录》在化学品危害分类方面实现了与联合国GHS制度的接轨,同时条目的数量有增有减,每个条目的展示内容也有压缩。总而言之,对于化学品合规从业人员而言,熟悉新版《目录》的结构和判断原则,明确具体化学品是否属于《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显得尤为重要。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结合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和大家一起聊聊《目录》里的一些“小秘密”,或者说大家容易忽视的技术细节。

一、无机盐及其结晶水合物

《目录》说明部分的第四节有图1所示的规定,如何理解?

图1《目录》中的无机盐及其水合物特殊规定

(1)该条说明不适用于《目录》中已经列明的无机盐水合物,如图2所示。

图2《目录》中的列明的无机盐水合物示例

(2)除了上面(1)所描述的结晶水合物外,如果一种无机盐列入条目,那么其相关的结晶水合物也视同列入《目录》。这条要求很容易被大家忽视,小编举几个常见的水合物例子。

表1常见的几种无机盐水合物:

表1所示的3种无机盐均列入《目录》,因此对应的水合物根据上述规定,也视同列入《目录》,也属于《目录》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友情提醒:此类结晶水合物的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危化品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进出口企业需要向海关按照危险化学品申报,提供符合要求的SDS和GHS标签等等。

因此,对于结晶水合物,大家要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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